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应落实专门组织机构,专责推进。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行政审批、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 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市级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