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为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以下条件:
现场条件:包括开展鉴定工作必要的场地、装饰装修面层拆除、提供必要的水电等。
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报告、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单体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鉴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内容要求,开展图纸资料查阅、建筑物历史询问、现场考察、初步调查表填写等工作。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及鉴定方案,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安全性鉴定评级。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各层次的评价标准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当安全鉴定过程中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鉴定为局部危房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鉴定为整栋危房的,还应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